RTTC技术服务通用条款1. 总则1.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和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一致,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子公司及其业务受理处,以下简称“公司”)向有需求的自然人、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所产生的合同关系,都受本通用条款约束。 1.2 公司只接受客户做出的书面指令,特别是关于服务范围和提交结果报告方面的指令,任何其他方做出的指令都可能不被公司接受。 1.3 无论是经客户指示或是依照环境、贸易惯例、习惯做法或实践做出判断,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已授权公司提交“结果报告”给第三方。 2. 提供服务2.1 公司根据经本公司评审、确认的客户的具体指令,以合理的审慎和技能提供服务。若无此指令,则根据: (1) 本公司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清单中的条款或方法;和/或 (2) 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习惯做法或实践;和/或 (3) 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和/或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 2.2 结果报告中陈述的信息来源于检验/检测的结果,执行检验/检测程序是根据客户的指令、和/或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贸易惯例或习惯做法,或应该被考虑的包含在公司专业建议中的其他情况。公司依法对所提供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 对样品检测后出具的结果报告仅反映对该样品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样品所代表的全部货物/产品的评价。 2.4 如果客户委托公司见证任何第三方的工作或评价其工作结果,客户同意,本公司的唯一责任是在第三方工作时出现在工作现场并传递该结果或证实其工作中发生的事情。客户同意,公司对第三方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量器具的状况和校准、所采用的检测和分析方法、第三方人员的资格、行为或疏漏,以及分析结果均不负责。 2.5 本公司出具的结果报告只反映在限于所收到的客户指令的范围内、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若无指令时,则限于本条款2.1条中给出的可选择参照的范围。公司没有责任涉及或报告所收到的专门指令或所用的可选择参照范围以外的事实或情况。 2.6 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授权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信息。 2.7 客户向公司提供的涉及其与第三方的相关文件,如销售/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用。无论其是否对服务的内容、范围或职责有任何约定或描述,均不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此的约定。 2.8 客户确认,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既不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角色,也不免除他们应付的任何职责。此外也不承担、不减少、不免除、不承诺解除客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责任。 2.9 除了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按方法要求可能损毁或灭失的样品外,其余样品的保留期最长为3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样品的处置方式以外,到期后公司可以选择样品退还客户或由公司自行处理,此后公司终止对该样品的任何责任。样品存储期超出3个月所产生的存储费用由客户负责支付。如样品退还给客户,由客户支付退运费用。如果产生样品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客户支付。 2.10 客户如发现公司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进行的工作存在利益 和/或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工作结果的客观性或公正性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撤换,公司应予以支持。 3. 客户的责任客户要: 3.1 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所要求的工作前48小时),以便所要求的服务得以开展; 3.2 为公司的代表取得到达工作地点的所有必要的通行权,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或纠正服务实施中遇到的任何障碍或干扰; 3.3 如有要求,根据服务实施的需要提供任何特殊的或专用的设备和人员; 3.4 无论公司通知要求与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服务时的工作环境、场所和装置(比如危险源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满足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3.5 对任何委托、样品或实验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质,环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险,要事先通知公司; 3.6 按照和第三方的任何有关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及法律法规,全面行使全部权利和清偿全部债务。 4. 收费的确认和支付4.1 公司执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准则,客户签收结果报告的行为发生之时即视为公司已经获得了相应收费的权利。客户签收结果报告的行为应该经过授权,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发送结果报告。 4.2 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谈判时未确定收费金额的,客户同意按照公司公示的标准费率(有可能调整)确认并支付,并且全部应缴税款由客户支付。 4.3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客户不应迟于相关发票开具日期起5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应付给公司的费用。如未能按时付款,则要按1.5%的月息支付自到期日起至(包括)实际收到付款日的利息。 4.4 客户无权因声称对公司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留置或延迟支付应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 4.5 公司可决定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出诉讼。 4.6 客户应支付公司的全部应收账款,包括律师费和有关费用。 4.7 一旦在实施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形和费用,公司要尽力通知客户并有权收取额外附加费,以弥补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支出。 4.8 如果因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未能履行“3.客户的责任”中的任何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公司依然有权收取: (1) 公司发生的所有不可偿还费用的总和;和 (2) 按比例支付的等于实际上已实施的服务部分的约定费用。 5. 服务的暂停和终止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立即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地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1) 客户未能履行任何他应尽的职责,而且在通知其过失后7天内不作任何补救;或 (2) 客户的任何暂停付款,与债权人做出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管理或停业。 6. 责任和赔偿6.1 责任范围 (1) 公司既不是保险商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保险和担保方面的任何责任,客户若希望保证不损失或不损害,应当适当投保。 (2) 结果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客户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样品为基础,并且仅仅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而且客户应当对其在结果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对任何根据该结果报告已采取或没采取的行动,对因提供给公司不清楚、不正确、不完整、误导或虚假信息导致的任何偏离预期结果,公司和/或其员工、代理或分包商都不应为此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 对因任何超出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失于履行他的任何责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务不能实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服务费客户同意支付。 (4) 公司对任何性质和不管如何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的任何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超过该项具体服务的服务费总额的1.5倍或0.5万美元(或等值本国货币)这两个金额中较少的一个。 (5) 公司不负责任何间接或其他衍生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及产品召回的成本等。公司也不负责可能由客户所造成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索赔(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责任的索赔)。 (6) 如有任何赔偿,客户必须在发现所谓证明索赔的事实起30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并且在自下述之日起的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免除对损失、损害或费用的全部索赔的全部责任: i. 发生索赔的服务事件开始实施的日期;或 ii. 任何声称未实施的服务应完成的日期。 6.2 赔偿:客户保证,不伤害并赔偿公司及其员工、代理和分包商,抵偿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和与实施的、声称实施的、或未实施的任何服务有关的,无论是任何性质和无论如何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全部法律开支和有关费用的全部索赔(实际的或要发生的)。 7. 其他7.1 如果发现本通用条款中的某一条或几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任何方面不能执行,这不会影响或削弱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 7.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其后的一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诱惑、怂恿或提出聘用公司员工,使其离开公司的职位。 7.3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不允许以广告宣传为目的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8. 适用法律、管辖权与争议解决除非另行约定,所有产生的或与合约双方有关的争端都要受中国实体法的管辖,但不包括任何冲突法,而所有的争端应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法则,由依据该法则规定指定的一个和多个仲裁员最终裁决。仲裁应在中国境内,使用中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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